中原信托 – 成长25期 – 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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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中原信托成立于1985年,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专业信托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12.02亿元。近年来,中原信托充分发挥综合资源优势,成功推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项目、房地产等系列经典信托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健可靠的投资选择。公司先后被《证券时报》评为中国最具成长性信托公司;被《证券时报》评为最佳区域理财机构;被《大河报》评为中原地区最具价值金融投资公司。
截至2009年12月末,累计发行信托计划304个,累计管理信托财产420亿元,管理的信托财产余额达到242亿元。累计清算到期信托计划245个,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财产180亿元,累计向客户交付信托收益19亿元,实现信托本金、收益兑付率100%
中原信托将以优秀的专业团队、高效的项目管理和完备的风险控件措施为投资者做好财富管理,回馈客户和社会的关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计划概况
  受 托 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计划名称:中原理财-成长25期-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计划期限:24-30月
计划规模:信托计划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
预计年收益率:单笔认购金额300万元以下的信托本金的预计年收益率为8.0%;单笔认购金额300万元以上(含)的信托本金的预计年收益率为8.5%。如信托计划届满30个月终止的,则最后六个月信托本金的年化收益率为10%。
收益分配:以现金方式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年且回购人的对应回购款已支付至信托专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至受益人账户;最后一期信托净收益由受托人以现金方式于信托本金分配时一起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计划本金的运用:受托人将信托本金以受托人名义投资于某优质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
计划推介期限: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4月13日。

信托计划成立条件:
1.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信托计划自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成立。
2.认购资金自交付日起至计划成立之前日,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银行,投资人、受托人均不能动用,信托计划成立后,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不含推介期满日当天)向投资人退还认购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完毕后,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3.信托计划成立或不成立,受托人均将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人。

信托计划特点
1、投资的最终标的为在深交所上市的某优质上市公司对应数量股票的股权收益权,流动性较强。
2、投资价格低,安全边际高,且该部分股票可控性强,投资风险可控。
(1)上市公司属于医药制造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品种,具有典型的“中国创造”特点。
(2)上市公司目前正处在高速增长时期,经营稳健,保持着较高的盈利水平。
(3)项目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成熟,采用标的股票超值质押,同时设置较高的保证金追加机制,双重保障信托本金的安全。
3、信托计划运作规范。
受托人为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立帐户,独立运作,独立核算。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由招商银行进行保管,确保信托计划规范运作。

认购金额
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购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机构投资者最低认购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认购地点
中原信托大厦一楼理财服务中心

认购须知
1、投资人须具备合格投资人条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或机构。即: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投资者持必备证件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3、投资人签约必备证件
(1)投资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本人存折/卡;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证件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投资人为机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风险申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特别提示
信托受益权证明书是指受益人依法主张所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证明文件,将于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在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受益人需妥善保管该证明文件。
本推介书仅为信托计划的简要介绍,委托人在加入信托计划前请详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相关文件,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
本材料仅做推介本计划之用,一切条款均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为准,在法规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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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1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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