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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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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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 年 8 月 5 日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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