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到底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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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的起源

联想到信托的起源,有一种说法是“十字军东征”,战士可能一去不复返,“出征”之前把财产甚至是妻子儿女都托付给他人。也有人说,信托制度的“妈妈”就是《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产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接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规定,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大体而言,这可能就是“信托他妈”的起源了,可以看出,信托的历史比合同契约制度更为悠久。

在中国,类似的故事是三国中的刘备白帝城托孤。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信任到如此程度,乃至于可以把死后的事情都托付给他的时候,还有神马是不可以的呢?信托蕴含巨大的灵活性,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她根植于如此巨大的信任。

现代概念信托的“孕育”

中世纪的英国,教会在人们心中是高大上的存在。教徒纷纷在死后把遗产(主要是土地)赠给教会,使教会的土地越来越多。英国国王肯定不高兴嘛,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大概意思就是凡是死后要把土地赠给教会的人,必须要经过君主和诸侯的同意,要不然土地就会被没收。

上有政策,下游对策。为规避法律,英国教徒名义上其土地以转让给社会上的某人,实际上却是委托该人为教会的利益而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

劳动人民的智慧又怎会局限于此呢?

在此期间,因为土地继承也需要缴纳高额的继承税,老百姓就借用前面的方式,将土地委托给某人为其子女的利益而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生收益全部交给其子女。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用益权设计(USE制度),土地所生收益就是现在的信托受益权。

由于当时的英国普通法院并不承认用益权制度,这让人很不淡定啊。要是土地受让人不按照指示来做,私自霸占土地所有权及其收益,受益人及让与人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啊。经过相当时期的演进,大约从1400年开始,衡平法院(CourtofChancery)基于良心、公平、正义原则,判决受让人必须履行指示中的义务,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至此,用益权制度在英国衡平法院的庇护与培育下终获承认。

商事“信托”的发展

19世纪初以来,信托作为一种营利性事业在欧美各国相继兴起,信托摇身一变成为提供专业财产管理的管道。信托已从中世纪的消极、无偿的传统性信托转变为积极的、有偿的现代信托(moderntrust),受托人也由个人演变为以接受他人财产管理委托并由此获得报酬或利润的法人组织——信托公司。那么,为什么委托人能够充分“信任”受托人,并将其财产交付于受托人管理、处分呢?我们认为,这是基于受托人能够恪守信诺,并通过专业的管理能力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恰当地管理或处分其财产。

近代的商事信托市场以1822年美国纽约州农民火灾保险公司获准开设信托业务为起源。如果说保险公司兼办信托是美国信托蓬勃发展之先导,那么1853年在纽约成立的专营信托公司“美国信托公司”(U.STrust)则可谓美国信托业独立发展之分水岭。南北战争后,美国急需资金用于恢复建设,信托作为筹措资金的有效手段,取得了异常迅猛的发展。

中国开始出现金融信托活动可追溯至19世纪90年代,外商在中国开始成立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1913年,日本人在东北发起设立的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被认为是在中国最早出现的信托机构。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内资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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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10: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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