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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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2008年三季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决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信托功能优势,拓展基础设施、民生等领域项目融资业务,对推动经济企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项目融资业务发展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审慎经营意识出现减弱的苗头,积聚的风险隐患开始增加。为有效防范信托公司项目融资业务风险,防微杜渐,维护金融稳定,确保信托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对股东借款(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形除外)、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和除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外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充作项目资本金。信托公司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本金到位的合法、有效证明,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核实认定。

二、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前述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含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的情形)等方式运用的信托资金。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约定股权投资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信托公司应加强对项目融资业务的合规性管理和风险管理,审慎开展该类业务,确保信托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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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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