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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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自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公司与银行理财对接业务(以下简称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发展迅猛,但同时,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个别信托公司和银行甚至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损失。为促进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充分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确保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风险意识目前,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普遍存在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多数信托公司认为在该业务中没有风险或风险很低。各银监局要提醒辖内信托公司改变认识,有效防范交易对手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各信托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等情况,加强尽职调查,严防交易对手风险。各信托公司应当认真检查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合同、风险揭示等相关文件可能存在的法律瑕疵,确认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界定清楚;确认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银行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做到了尽职管理。信托公司要充分认识自身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

二、 做好风险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各信托公司应当逐笔梳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对现有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摸底和后评价,加强对有关产品的风险分析和后续管理。各信托公司要逐笔研究已出现浮亏和有风险隐患的产品,对产品设计、资金投向、信息披露等环节以及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查找问题,吸取教训,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要及时加强与银行沟通,分清责任,提前做好事态跟踪、舆论口径、法律和财务应对等方面的工作以及相应的风险处置应急预案。

三、建立高效顺畅的沟通机制各信托公司应当及时、主动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建立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风险摸底报告要于2008年12月21日前报银监会。报告内容包括对每笔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评价、对存在风险隐患产品的风险分析、银信沟通情况及应急预案。各银监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督促辖内信托公司扎实做好以上工作,并对风险摸底报告严格把关,按时报送银监会,有效防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信托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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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1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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