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计划概况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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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立股份收益权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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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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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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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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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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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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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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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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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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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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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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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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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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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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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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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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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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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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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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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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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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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年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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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额300万以上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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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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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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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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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614)不低于1960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股票收益权,到期由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溢价回购,受益人获取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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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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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质押。受托人与鼎立建设集团签署《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股票质押合同》,鼎立建设集团将其鼎立股份限售股股票以3.57元/股质押给受托人,并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2、强执公证。项目成立后,通过公证机关对本信托项下相关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当出现需要受托人处置质押股权时,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得信托财产和收益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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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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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质押上市公司股票折扣率低,安全边际高、价值突出,并设置补仓止损线,最大程度上保障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安全。
1、超值上市公司股权提供质押。为保证信托资金的到期回收和收益实现, 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上市公司“鼎立股份”(600614)1960万股,总市值超过1.57亿元的限售流通股为到期溢价回购华鑫信托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该股份将于2011年8月15日在本项目到期前解禁并全流通,质押折扣率约为4.2折,安全边际高。
2、设置预警线,华鑫信托和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股票市场价格低于5.35元时,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追加保证金或追加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数量,确保担保价格不低于5.35元,若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追加保证金或追加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数量,华鑫信托将通过处置质押股票等方式实现全部回购款、溢价款,保证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实现。
3、项目资金由合格商业银行保管,对信托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监管,为投资者资金的交易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高收益:预计年收益率为8%,为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2.87倍。
专业团队管理:本项目配备了专业管理团队确保运作规范。
信息披露透明:华鑫信托定期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发布项目投资管理报告,通报项目管理运行情况,保证投资者能及时了解资金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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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方简介
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鼎立建设集团”)系1998年10月27日经浙江省工商局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2738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潢、水电安装、打桩、路桥、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限下属企业管理)、建筑材料、服装的销售。鼎立建设集团拥有多家控股子公司及20多家分公司,有员工10000多人。鼎立建设集团是具备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鼎立建设集团曾荣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中国建筑业500强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安装企业”、“浙江省建筑业首批重点骨干企业”、“浙江省农行、建行AAA级信用企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金华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等荣誉。
三、认购流程
(一)投资者认购本信托,应在信托成立日前签署并提供以下文件:
3、填写《投资者调查问卷》一式壹份。
4、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投资者将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预留银行受益账户(存折或者银行卡有卡号的一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要求一式两份,并在复印件上亲笔签名。
(2)机构投资者,须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依法及或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议。同时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式两份,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b.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c.法人代表证明书;d.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e.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f.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股份公司适用);g.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投资信托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h.公司投资信托的相关决议(股份公司适用);i.投资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比例说说明;j.其他受托人要求的证明文件。
个人投资者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并加按指印;如为机构投资者,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须在签署信托合同后二个工作日内且推介期满前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认购专户。
注意:
(1)汇款时,请在备注或摘要栏里注明:xx认购鼎立1号。
(2)提供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认购专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要求一式两份。
1、将所有认购资料原件在信托成立日前转交受托人。
2、受托人在确认收到委托人认购资金、信托认购资料及必备证件后,按照《鼎立股份收益权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在信托成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有受托人盖章的《鼎立股份收益权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各壹份。
(三)信息披露
1、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进行公告。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应于其确认信托不成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2、信托成立后每季度后的次月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发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披露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
3、信托成立后每年度后的次月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年度报告书,披露信托财产的投资构成、信托财产总额及收益情况、信托经理及资产组合重大变更的说明。受托人向委托人出具信托财产管理年度报告书,不需另经专门会计师审核。
4、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由受托人寄送。
注:本信托计划具体条款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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