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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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施行。为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新办法颁布后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在申请书中应附业务调整方案,包括固有业务调整方案、投资者结构调整方案等。申请书由属地银监局进行初审,报银监会审查并批准后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信托公司按照新批准的业务范围及新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对已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银监会鼓励其优先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QDII)等创新业务。

二、凡暂时难以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银监会提出过渡期申请并附过渡期方案,申请书由属地银监局进行初审,报银监会审查并批准后实行过渡期安排。过渡期从新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年。已获准过渡期申请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守银监会的过渡期安排,提前达到要求的可随时申请结束过渡期。

三、有关新办法的实施及过渡期的具体安排,银监会将在新办法正式实施前下发。各银监局应组织信托投资公司认真学习新办法,并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指导和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实现平稳过渡。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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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10: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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