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信托及本土信托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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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对比海外信托和本土信托

在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基于英美法律体系建立而成的,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信托法》在法理层面与海外信托并未有很大差别。

中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职责,并且规定了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虽然《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况时,委托人死亡或撤销、破产,信托可以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是信托财产是否能够真正实现隔离,《信托法》是否能够对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等,这一点由于尚未有现实判例,所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另外,在信托财产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由于等级制度等,难以实现完全转移到信托计划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二)从信托公司方面比较海外信托和本土信托

信托公司方面,海外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际情况与需求,提供信托方案,税务方案,设计信托结构,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待委托人同意后,信托公司再协助委托人成立海外信托,并且提供长期的管理/处臵、咨询顾问服务,这样又会常年收取管理费用直至信托终结。

在信托设立上,海外信托多会在离岸岛屿开设子公司,然后将委托人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并且在公司设立董事进行管理。在委托人生前,离岸公司的董事多由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管理,委托人身后则会由其指定的顾问或者由信托公司聘用的第三方投资顾问进行投资,已保证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本身由于本身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会采取回避,只对信托受益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处臵。这一点与国内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财产投资顾问的惯例有所不同。

最后在对于信托公司的信任上,由于个人信托多会长期存续,这需要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的极大信任。国外的信托公司多以成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良好的信用度和管理经验。与之相比,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以后才成立起来,不够稳定,而且长期以来国内信托业务多以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提供财富管理方案,所以在此方面的经验也显不足。

(三)从客户需求方面比较海外信托和本土信托

在客户需求上,欧美富豪设立海外信托的目的多为以下几种:

1、财富传承。设立信托将家族企业或者遗产信托,将财产传承给子女或孙子女,这样可以对抗第三方等纠纷。即使在委托人身故之后,其资产依然可按照自己意愿进行分配和处臵,通过信托,委托人在身故后既可以达到抚养受益人的目的,还可以控制受益人不至于将得到的财富挥霍一空。除此之外,还可以逃避高额的遗产税等税负。目前欧美、包括东亚、东南亚等发达国家多会征收高额的遗产税,最高甚至达到70%之多,这是很多富豪设臵海外信托的重要原因之一。

2、资产隔离。委托人将其名下股份等一系列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这样即使之后委托人发生债务或破产清算等,其信托资产可以保证安全。同时还可以通过此方式隐蔽其个人财产信息。另外设立婚前财产信托也可以保证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隔离。

3、公益信托。同传承信托类似,通过设立信托,将受益人设定为慈善机构或者个人,达到委托人慈善的目的。

在中国,近年家庭财富迅速积累,财富分配、管理方面的需求将给个人信托市场带来可能。同时老龄化呈加速发展趋势,养老保障以及财富传承,对个人信托产品也提出了迫切的市场需求。

除以上与外国相同的需求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海外信托和本土信托一样,都是投资者进行理财投资的一种重要选择。但是,相比于本土其他信托品种,海外信托更能促进财富管理和传承,因此,很容易就受到了大家族的青睐和追捧,成为一种转移财富的重要形式。

首先,在遗产税方面,虽然《遗产税暂行条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开始实施征收,国内富豪将资产传承给下一代并没有很大障碍,这减少了部分国内对于传承信托需要。

但是由于国内富人家族在身后分配遗产时多会出现各种纠纷,甚至导致将家人亲属诉诸法庭,若国内传承信托能够真正达到财产隔离的效果,这对于国内个人信托将会有很大市场。

其次是对于资产转移的需要。如吴亚军夫妇、潘石屹夫妇将自己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设立信托,可以达到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需要,同时有利于公司海外上市。类似的需求还有很多,新的移民潮显示国内富豪对于中国未来发展有着不同的判断。若国内信托公司能够帮助富豪们在设立信托,将资产转移至海外,则将会带来很大的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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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1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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