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为何设百万元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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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托项目风险暴露而引发的投资者纠纷,现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作为一种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的投资方式,信托投资有着相应的门槛要求。“信托是针对高净值人士的资产配置方式。”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旸表示,它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设立门槛是为了“保护”

我国现代信托业恢复于1979年。“当时,信托更像是"金融百货公司"。”方正东亚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帆告诉《经济日报》记者,“从最初的银行规避信贷计划管理的工具,到地方政府融资的渠道,信托公司的业务涉及委托投资、信托贷款、资金拆借、证券承销等多种业务。”

正由于信托公司的业务多而杂,且无明确定位,发展中才乱象丛生。随着2001年颁布实施《信托法》及2002年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信托业明确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当时规定,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这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初的门槛设定。

基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利益,2007年,新“两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信托投资的门槛也从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随着高净值人群经济实力的提升,门槛以后可能还会提高。”李旸说,较高的门槛也意味着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不过,信托计划属于私募性质的高风险金融产品,社会大众对其风险认知度不高。“现阶段,在信托公司自主发行能力较弱的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代销依旧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募集方式。但因存在业绩导向等问题,代销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推介、夸大宣传等行为。”某信托公司研究发展部负责人表示。

因此,投资者需要对信托产品的条款仔细询问,比如风控的条款、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等。而且,凑钱、借钱等投资信托的行为不值得鼓励。“随着信托风险的累积,以及自担风险的导向,万一项目出现风险,凑钱、借钱来投资信托,就会衍生出纠纷。”李旸说,“信托公司应对投资者做好事前的警示和教育。”

风险压力依然较大

“信托产品有很多分类,投资领域不同,其风险也不一样。”中诚信托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王玉国说,比如,私募股权投资类、期货类等信托项目风险相对较高;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属债权型模式,且一般有抵押物,较股权投资类信托风险偏低些。

王玉国说,今年信托行业风险压力依然较大,特别是房地产、政信项目风险较为突出,单体信托项目风险会继续有所暴露。中建投信托研究员王苗军也认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未来信托项目的微观风险将上升。

“信托项目有兑付期限,出现风险暴露后,就涉及相关资产的处置,以及现金回收等能否在项目到期时处置完毕的问题。”王玉国说,信托公司处置风险项目时,如果项目本身首要还款来源发生问题,信托公司会寻找第三方机构,比如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接盘或续作。如果外部机构的合作在时限内不能及时完成,也有信托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垫付,后续通过处置项目资产回收资金。

与此同时,“过去,信托项目由于责任界定不清,信托公司也存在盲目冒进的问题,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往往承受了与收益不匹配的压力,随着信托公司受托责任日渐明确,信托公司在风险事件中的权责划分也会更加清晰。”杨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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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09: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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