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中原信托成立于1985年,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专业信托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12.02亿元。近年来,中原信托充分发挥综合资源优势,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成功推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项目、房地产等系列经典信托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健可靠的投资选择。先后被《证券时报》评为中国最具成长性信托公司;被《证券时报》评为最佳区域理财机构;被《大河报》评为中原地区最具品牌价值信托机构。
截止2009末,中原信托累计管理信托财产420亿元,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财产178亿元,累计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19亿元,到期清算率和收益兑付率为100%,信托资产不良率始终保持为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益人的利益。
中原信托将以优秀的专业团队、高效的项目管理和完备的风险控件措施为投资者做好财富管理,回馈客户和社会的关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计划概况
受 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计划名称:中原理财—成长40期—浙江广厦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计划期限:18个月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提前终止。
计划规模:3300万元
预计年收益率:信托计划实行差别年预计收益率。即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的受益人,单笔持有的信托单位小于300万份的,信托单位的年预计收益率为7.3%;单笔持有的信托单位大于或等于300万份的,信托单位的年预计收益率为7.6%。
收益分配日:信托计划满1年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最后一期收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
计划本金的运用: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集合起来,以受托人名义投资于优质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权。
计划推介期限:2010年10月13日至2010年10月28日。
信托计划成立条件
推介期内或推介期满,信托计划自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认购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合格的自然人投资人达到50人,且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3300万元,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成立。
计划成立情况的告知:中原信托自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计划的成立情况。
信托计划特点
1.流动性强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2.安全边际高,投资风险可控
(1)融资人为中国500强企业、浙江省品牌民营企业,企业资产规模大,在房地产和建筑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竞争优势。
(2)为保证回购人及时履行回购义务,本项目采用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超额质押的方式作为担保,质押价格远远低于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安全边际高。
(3)当质押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时,回购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比例向信托专户追加保证金,从而确保质押物的价值。
(4)本信托计划将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3、信托计划运作规范。
受托人为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立账户,独立运作,独立核算。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进行保管,确保信托计划规范运作。
认购须知
1、投资人须具备合格投资人条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或机构。即: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投资者持必备证件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3、投资人签约必备证件
(1)投资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本人存折/卡;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证件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投资人为机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风险申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特别提示
信托受益权证明书是指受益人依法主张所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证明文件,将于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在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受益人需妥善保管该证明文件。
本推介书仅为信托计划的简要介绍,委托人在加入信托计划前请详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相关文件,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
本材料仅做推介本计划之用,一切条款均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为准,在法规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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