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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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类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 评级要素

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三、内部控制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以及监督评价与纠正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
四、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受托文件遵守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治理和配合监管情况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
五、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团队与系统建设、信托业务管理能力以及固有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风险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
六、盈利能力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盈利能力、固有业务盈利能力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的可持续性,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发展模式。
七、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采用在对上述各要素单独评级的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级的方式,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评级操作流程

一、职责分工
(一)评级工作小组成员。评级前,银监会各级机构应成立评级工作小组,评级工作小组由负责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的部门组成,非现场监管部门为评级工作的牵头部门。
(二)评级工作小组成员职责。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完成信托公司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须向非现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的基础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市场准入信息、信托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
非现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进行会谈,以及走访信托公司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
二、评级操作流程
(一)评级周期。信托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银监会各级机构对信托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银监分局的评级结果必须于评级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银监局(一式两份),银监局须在评级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辖属分局的评级结果一并报银监会。
(二)自评。信托公司应于次年4月底前根据本指引完成年度自评,并将评级结果及评级工作底稿报告属地监管机构。信托公司自评是信托公司根据监管评级办法自我评价的过程,自评结果对监管评级结果不产生影响。
(三)初评。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填制完成评级工作底稿。
初评工作应当由评级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完成。初评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级别,不设定级别的档次。初评结果应当采取监管部门负责人或银监局(分局)局长主持的会议进行确定。
(四)审定。初评结束后,银监局将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银监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级审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并确定评级结果的级别和档次。
评级结果确定后,银监会将最终审定结果书面通报银监会各级机构。
(五)评级结果反馈。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信托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通报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六)评级档案整理。评级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的运用

一、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1级:表明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完善,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风险管理能力强,业务管理中无薄弱环节。公司完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业绩优良,股东能有长足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综合评级2级:表明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合理,风险管理能力强,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较为匹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能力强,经营业绩良好,股东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积极支持。
综合评级3级:表明公司经营基本稳健,治理结构较为合理,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经营业绩较好,股东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综合评级4级:表明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至少在一个要素方面不太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一般,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经营业绩处于行业中等水平,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有限。
综合评级5级:表明公司经营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薄弱,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较低,业务发展缓慢或停滞,获利能力差并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极有可能对信托受益人的利益造成威胁,股东不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综合评级6级:表明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对公司的稳健性构成严重威胁,也严重威胁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股东不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二、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托公司的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信托公司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评级结果还应当作为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当提示公司加强该要素的管理;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当及时与信托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或6级的信托公司,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予以实施,同时,可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三、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管,每半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并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次数;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每季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了解信托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业务、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措施。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成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四、评级结果的保密
信托公司评级结果不作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考核指标。银监会各级机构和信托公司应对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则

一、本指引涉及的定量指标,均可以从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行业平均值由银监会每年定期公布。
二、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三、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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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3 年 9 月 3 日1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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