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切实防范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给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带来的潜在风险,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内理财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和销售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必须严格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产品风险定价和测算风险收益特性的能力;必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体系,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切实控制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风险。在理财产品宣传、营销环节,必须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做好客户适合度评估,避免错误销售,凡存在违规销售或不当销售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其理财从业资格。
二、做好自身摸底清查,严密监测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应立即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盈亏情况的摸底清查和后评估,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盯市价值管理和分析,进行市场风险的压力测试,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三、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防范交易对手风险
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产质量、到期债务和流动性等情况,加强尽职调查,严防交易对手风险。加强与投资管理人及投资顾问的沟通,督促投资管理人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平衡资产配置,并监督执行。密切关注托管机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全力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防范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业务项下的法律文件、客户适合度评估、风险揭示等相关文件进行逐笔梳理,查找并弥补上述文件可能存在的法律瑕疵;对于发生信用违约事件的境外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最大程度保护银行自身利益和投资者资产。
五、加强与客户沟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客户投诉,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做好对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坚决杜绝大规模群体事件。
六、建立与监管部门高效顺畅的沟通机制
对于浮亏较大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及时、主动地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建立理财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理财业务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亦应遵照本通知中各项要求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提出相应监管要求。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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