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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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四川证监局的消息显示,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四川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有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四川证监局相关人士分析,首先,Y公司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Y公司借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并未按约定将资产交托管方保管,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信任。其次,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Y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资者。再次,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Y公司利用了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最后,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

该人士指出,投资者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一方面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另一方面,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在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和漏页等异常,并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答

如何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为方便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信息进行查询,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官方网站上搭建了私募基金分类公示平台,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信息对私募基金进行分类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网址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managerList.html

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网址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index.html

私募基金公示网址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录(2015年6月)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8/201507/t20150715_2810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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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1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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