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细节谨防保险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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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保监局在处理人身险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大多数消费者在投保后将保单束之高阁,对保单内容及状态关注不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近日提醒,购买人身险后应关注“四环节”。

及时续费防失效

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人身险缴费方式一般分为趸缴和期缴,趸缴是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期缴需要定期缴纳保费。需要定期缴费的产品通常约定有宽限期和复效期,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续期保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复效期内补交保费后可与保险公司协商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为此,投保客户应关注每期保费的缴纳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续期保费,避免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保险报案有时限

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告知。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人身险合同通常会设置保险事故通知条款,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投保客户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交所需的理赔材料。

出险勿忘办理赔

按约定领取保险金是人身险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市场上较为常见的有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三种。三种保险金分别指被保险人生存之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年龄时,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依约领取的保险金。因此,为保障投保客户的切身利益,请在确认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及时按合同规定的方式申请领取保险金。

个人信息变更应告知

及时办理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使消费者了解自己享有的合同权利或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前通过信函或短信通知消费者缴纳续期保费、领取年度红利或生存保险金等保单权益。因此,如果投保客户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与客户联系,更好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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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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