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和类型
1、集合计划名称:国泰君安君得惠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证券公司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1、投资目标: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利用国泰君安的固定收益研究与投资优势,通过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券种选择、久期凸性规划与信用分析,为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增值服务,在以资产安全性为优先考虑的前提下,获取风险控制下更高的稳健收益,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低于股票。
2、比较基准: 20%×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收益率+20%×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60%×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3、主要特点:
(1) 安全性高:仅投资低风险证券(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金融机构次级债、货币市场基金、逆回购和新股申购等,不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权益类资产),实行第三方(托管银行)专户托管,由专业管理人专户管理;
(2) 收益增强:通过投资于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充分分享国内信用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回报,适当承担一些信用风险,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相应的增加收益。
(3) 流动性好:存续期内每月开放,委托人可参与和退出;
(4) 渠道广泛: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和其他多家推广代销机构参与。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逆回购及新股申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集合计划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资产净值的80%;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可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证,本集合计划不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和权证,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资产净值的20%,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不超过2%;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2)投资组合设计(占集合资产净值);
①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等:20%~90%;
②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0%~50%;
③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5%~30%;
④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及其所派发的权证、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0%~20%,其中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不超过2%,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四)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为60亿元,当认购金额达到60亿元时,将提前终止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在进入开放期后,规模上限为60亿份,达到该规模时,将暂停申购业务。
(五)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5年。
(六)封闭期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3个月,在这段时间内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封闭期。
(七)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封闭期结束后每一个月安排一个开放日,本计划首个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首个工作日,其后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后每满一个月的首个工作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提前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计划。
(八)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认购金额达到60亿元,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九)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参与价格
面值:本集合计划的面值为每份壹元。
参与价格:推广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开放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参与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已扣除分红)。
(十)风险收益特征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十一)适合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最低金额
1、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现有的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包括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2、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十二)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代销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代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方式为代销。推广代销机构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推广本集合计划,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
(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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