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境外投资区域与品种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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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22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5个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国家成为新的投资区域,险资境外投资区域不再仅限于香港市场。投资品种也不再局限于股票和债券,新增不动产、未上市企业股权、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品种。

《细则》并未增加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额度,仍要求投资余额不超过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5%。《细则》对保险机构对新兴市场的投资余额要求是“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此前,险资境外投资的总规模并不大,最高约为100亿美元。

在具体投资品种方面,《细则》规定,货币市场类品种包括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品种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其中,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 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险资可投资的境外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其中,股权投资基金应处于成长期、 成熟期或具有较高并购价值,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必须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业内人士表示,在放宽投资范围和投资品种的同时,《细则》还对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进行了严格的资质限定,并细化明确了境外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比例,体现出监管部门的思路是既鼓励保险资金“走出去”以分享海外经济发展成果,同时加强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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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Yan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1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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