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品 特 点
♦ 优质的投资标的
上证央企指数成份股均为央企或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央企业资本规模大,实力雄厚,得到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往往居于国民经济支柱行业,具有一定的资源垄断性或者自然垄断性,从长期看盈利能力和抵御经济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均较强。投资上证央企指数,是投资于中国经济的主基调,分享中国经济的核心成长。而未来央企并购、重组、资产注入还将带来更为广阔的投资空间。
♦ 高效的投资方式
上证央企ETF不仅具备传统指数化投资的优势,“赚了指数就赚钱”,而且独特的运作机制使其跟踪指数更为紧密,跟踪误差更小。同时上证央企ETF还综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各自优势,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实时交易,高度灵活,更好的把握建仓和退出时机,又能通过一篮子股票进行申购赎回,价格稳定,避免大幅折溢价。上证央企ETF的套利机制和变相“T+0”交易机制还给大额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ETF既适合长期投资,配置核心资产,获取经济成长的长期回报,又可以用于判断市场短期趋势的波动操作。
♦ 有利的投资时机
经历了2008年的深度衰退,在各国政府大力的经济刺激下,复苏将是2009年全球经济的主基调。而一系列经济先行指标如PMI指数、信贷增长数据、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显示,中国经济已率先走出底部、步入复苏。历史经验表明,在衰退晚期、复苏初期的投资,既能避免漫长的等待,又能较为完整的分享经济复苏、走向繁荣的投资回报,是更为有利的投资期。
♦ 低廉的投资成本
相比普通股票基金,上证央企ETF具有更低的管理费和托管费,而独有的股票实物申购赎回机制,令其交易成本也远远低于一般的股票型基金。此外,对投资者而言,上证央企ETF无论是在二级市场交易,还是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其手续费均大大低于普通指数基金。更为低廉的投资成本,长期积累可令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
基 金 简 介
一、基金名称
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
上证央企ETF
三、基金代码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60
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代码:510061
发行认购代码:510063
四、拟任基金经理
胡文彪先生:
♦ 毕业于清华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06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高级经理和权益投资部高级经理,现任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 2001年8月—2006年6月,先后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华林证券资产管理部、海富通基金公司产品开发部,担任研究员、产品经理等职。
五、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六、投资理念
运用指数化投资,跟踪中央企业50股票指数,可以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长期投资回报。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八、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简称“上证央企指数”)。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央企业股票价格走势的市场指数。该指数由50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动性良好的中央企业股票组成。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收益率。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基金中风险中等、收益与市场平均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十、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募集结束以后,管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从而调整基金份额面值。
十一、基金费用结构
费用种类 | 费率标准(认购/申购份额M,持有期Y) | |
认购费 | M<50万份 | 0.8% |
50万份≤M<100万份 | 0.5% | |
M≥100万份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
场内申购费 | M至少为100万份 | 不高于0.5% |
场内赎回费 | M至少为100万份 | 不高于0.5% |
基金管理费 | 0.50% | |
基金托管费 | 0.10% |
注:
1、1年指365天。
2、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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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致电您专属的理财经理询问产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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